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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层次 ——深埋在“卓法计划2.0”中的金丝银线

发布者:刘坤轮 [发表时间]:2019-07-11 [来源]:中国大学教学杂志 [浏览次数]:



摘    要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为什么被视为中国法学教育领域的质量革命?对此,学界的解读往往因为集中一两条具体改革措施而陷入偏颇。本文认为,“卓法计划2.0”不仅仅是“卓法计划1.0”的简单加强,更是对于法学教育改革理念的深刻回应,是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一次“质量革命”。贯穿始终者是法学教育理念的具体延伸,本文将这些理念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本质理念、指导理念和实操理念。本质理念决定着中国法学教育的根本属性,指导理念决定着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而实操理念则决定了“卓法计划2.0”的具体改革举措。只有当我们清晰认识到这些理念层次之后,未来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才会迈向正规,走向应然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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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法学教育;“卓法计划2.0”;理念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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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18 年10 月8 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以下简称“卓法计划2.0”),拉开了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序幕。嵌入在中国高等教育内涵式改革关键一步,也就是“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 之中的法治人才培养问题,随着培养计划启动会的召开,再次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卓法计划2.0”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为总体思路、目标要求、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以下简称“改革举措”)、组织实施,其中最为学界关注者为八项重点举措,因而不同的解读也往往集中在其中一两条予以深度展开。然而,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卓法计划2.0”是否只是2011 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也被称为“卓法计划1.0”) 的加强版?如果仅此而已,它又何以被赋予如此之重大的时代使命,被称之为“新时代全面振兴本科教育、打造高等教育‘质量中国’的战略一招、关键一招、创新一招” ? 如果不是,那么“卓法计划2.0”相较于之前的方案,其核心特质又在哪里?全国各个法学院系又如何通过这些核心特质来把握好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革命,于关键处着力,针对性地实践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革命”?


出于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笔者将尝试以“卓法计划2.0”为文本,展开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理念的层次剖析,系统梳理深埋在“卓法计划2.0”中的主要线索,以厘清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脉络,更期抛砖引玉,让更多的研究者关注中国法学教育,群策群力,使中国法学教育回归到应然的轨道之中。笔者认为,从“卓法计划1.0”到“卓法计划2.0”是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一次深刻革命,是法学教育向本质理念的深度回归,是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一次彻底转变,其主要原因在于,“卓法计划2.0”深度回应了法学教育的应然理念,并且落实在其目标要求和改革措施之中。这些应然理念,就是深埋在“卓法计划2.0”中的金丝银线。本文的主要目标也是对这些理念层次的系统梳理,并将其和具体改革措施勾连对应,以期为未来法学院系的具体改革指明路径。


   
二、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第一层次:本质理念    


纵观“卓法计划2.0”的总体改革思路,贯穿其中者,乃是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本质理念,也就是职业教育理念和精英教育理念,笔者认为,这是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第一层次。这两大理念互为表里,共同决定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整体脉络,也决定着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卓法计划2.0”方案全盘皆是对这两大理念的具体贯彻。


职业教育理念。法律职业是一门需要经过特殊训练的职业,在西方传统中,法律职业是与医生、牧师并列的三大传统特殊职业,都需要严格的职业训练,需要特殊的职业技能,具备特殊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本质必须是职业导向的,即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这种职业导向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民族国家占据欧陆政治主体地位之后,法学教育很快就和法律职业演化为天然的衔接关系。人们学习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一技之长,取得进入某个行业的准入资格,而这种取向也使法学教育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培养法科生的职业技能。这种职业取向的法学教育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中都体现得非常明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法学教育的任务直接界定为“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卓法计划2.0”对于“卓法计划1.0”从“卓越法律人才”到“卓越法治人才”的表述转变,都意味着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根本理念的回归,明确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并将其落实在《法学类专业教学国家质量标准》之中,表述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综合了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最终落脚于职业教育,明确了强化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实践教学教育的源头所在。


精英教育理念。一直以来,关于法学教育是否是精英教育存在着各种争论。学界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在应然层面,法学教育应该是精英教育。但是,在现实层面,就业难、挂红牌、规模大的现实也让法学教育界对精英属性这一判断产生怀疑。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定了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这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需要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人,法学教育对应的是具有精英属性的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的精英属性是天然形成的,作为一种高度专门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套非常严格的准入制度,而法学教育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前置条件。法律职业的精英性取决于其为社会所提供服务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为社会所提供的是社会制度正常运转的维护,是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输送。这一技术化的活动只能由具备特殊技能和特殊职业道德者履行。同时,法律职业所处理的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理解需要长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这就决定了法律职业必须经过特殊的经验训练。法律职业作为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担负着社会利益的分配任务,而这不经过精英化的训练自然无法实现。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的孵化器。既然社会需要的是精英型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理所当然也应当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卓法计划2.0”在本科教育中对应着“促卓越”的坐标,也正是暗合了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理念,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立法、执法、司法、律师、公正等队伍统摄到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之下的具体意向。


精英教育理念和职业教育教育理念是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本质特征,它们共同支撑着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改革,近年来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改革,无论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抑或是《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还是当前我们解读的“卓法计划2.0”,基本上都是在这两个理念引领之下完成的。这也就是中国法学教育改革调整的第一层次理念,在各种改革调整中,它们决定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趋势,并且从2011年“卓法计划1.0”到如今的“卓法计划2.0”,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这两大本质理念渐次明晰,如一金丝,串起了整个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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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第二层次:指导理念    


中国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中国法学教育第一层次的理念所决定的,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理念决定了随之而生的第二层次理念,也就是法学院系提升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指导性理念,这些理念既对应“卓法计划2.0”中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也对应其改革措施,并且其直接对应的改革举措,更具有优先地位。本文认为,这些理念有三个,具体如下:


第一,共性理念,也就是德性教育理念。作为法学教育的共性理念,德性教育理念直接由职业教育理念和精英教育理念衍生出来,既指向法学教育的供给方,也指向法学教育的接受方。耶鲁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曾言:“别让你的技巧胜过美德。” 作为一种服务社会的特殊行业,法律职业具有服务公益的天然使命,因而有着特殊的伦理要求,这构成了法律职业的特色。严格而言,法律职业需要伦理与技巧的完美结合。只有伦理,没有技能,无法处理日益专门化的具体法律事务。而如果缺失职业伦理,那么法律知识越精巧,对社会的危害反而越大。“卓法计划2.0”中的总体思路部分中“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目标要求部分中“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以及改革举措部分中的第1条“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和第5条“强德能,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实质上,都是在德性教育理念这一指导理念之下的贯彻落实,具体内容又和法学教育的第三层次理念直接关联。


第二,内在理念,也就是实践教育理念。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理念的内在理念,也就是实践教育理念,这一理念意味着法学教育必须具备系统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然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通常以传授系统、科学的法律知识为目的,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过程缺乏实际应用环节,导致所学知识得不到准确理解和认识,法学毕业生大都难以较快胜任实际工作,动手能力普遍较弱。对于职业化导向的法律实践教学遭到忽视的现实,从20个世纪末开始,我国法学教育界一直都在反思,并不断采取行动。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践教学研究所主任袁钢教授曾梳理指出,从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高〔1998〕2号),到《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到2011年《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再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法律实践教学的强化要求也日益明确。目前来看,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对法律实践教学不重视的现实,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有着扭转的明确导向,尤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在“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的考试指导下,我国法学教育必然会前所未有地真正重视法律实践教学,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中必然会重新塑造法律实践教学职业化导向,当前的“卓法计划2.0”总体思路部分的“践行明法笃行、知行合一……”,目标要求部分的“……实践教学等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以及改革举措部分第3条“重实践,强化法学教育之要……”,都是实践教育这一指导理念的贯彻落实,直接将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拉回到了应然路径上来。


第三,外在理念,也就是协同教育理念。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讲话时指出,法学教育要“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审视,这对应着其外在理念,也就是协同理念。高校是法学教育的第一阵地,但是单纯的学校教育并不能完成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系统任务,因而才需要协同理念的指导,在此理念的指导下,对内打破体制壁垒,对外引入国际资源。协同教育的理念同样是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的衍生,并且会深入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操理念。“卓法计划2.0”总体思路部分的“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目标要求部分的“……协同育人机制更加完善,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基本形成……”,以及改革举措部分第4条“深协同,破除培养机制壁垒”以及第7条“促开放,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都是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协同理念的具体体现,所不同者,仅仅是指向的对内和对外,而这种指向上的差异,就牵引出了法学教育的第三层次理念,也就是实操理念。


整体而言,法学教育的指导性理念既是本质理念的延伸,又是实操理念的指导,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层次中,处于中观的地位,既能够落实本质理念,同时又指导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实践。因而,这三个理念在“卓法计划2.0”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改革举措部分,都会有所体现,并且一般直接对应改革举措的具体标题,这也是这三大理念的指导性特征所决定的。


   
四、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第三层次:实操理念    


无论是何种层次的理念,最终都要落实到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实践之中。在本质理念决定之下,指导理念所呈现出来的实际形态,也就构成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第三层次的理念,笔者将其称之为实操理念。这些理念从第二层次的理念衍生而来,但本质上仍由精英教育理念和职业教育理念所决定,但已经具备了实际操作的特征,因此,一般它们和“卓法计划2.0”改革举措的具体内容直接对应。经过整理,笔者将这些实操性理念概括如下:


第一,德性教育理念衍生出产品德性和主体德性理念。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因而德性教育理念之下首先衍生出产品德性的理念,这一理念直接反映在“卓法计划2.0”第1条的改革举措之中,该条中“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公益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坚持‘一课双责’……”等具体内容,这些都是落实产品德性理念的具体举措。对于主体德性而言,则主要反映在“卓法计划2.0”第5条之中,该条要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坚定教师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师德考核,强化师德监督,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组织开展专题研修,开展法治中国国情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教师深入了解法治实践,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这些都是从供给者角度展开的,体现的是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主体德性理念。


第二,实践教育理念衍生出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理念。在实践教育理念指导下,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要建构起完备的实践教学体系,具体化为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对应着两个实操性理念,分别反映在“卓法计划2.0”第3条之中。其中,“……将中国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写进教材,及时转化为教学资源。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对应的是校内实践理念的实际操作。而“要着力推动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对应的则是校外实践理念的实际运行。实践教育理念是从过程和环节的视角展开的,反映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属性。


第三,协同理念衍生出国内协同、时代协同、国际协同的理念。在协同理念的指导下,进入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实际操作层面,则细化为“卓法计划”第4条、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其中,第4条“……健全法学院校和法治实务部门双向交流机制,选聘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任教,选聘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法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在法学院校探索设立实务教师岗位,吸收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对应的是国内协同理念的具体实践。第6条“……推动法学专业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打破校园与法治实务部门间的时空屏障,将社会资源引进高校、转化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课前课中课后、教学辅学的多维度智慧学习环境。法治实务部门要向法学院校开放数字化法治实务资源,将法庭庭审等实务信息化资源通过直播等方式实时接入法学院校……”对应的则是时代协同的具体实践。而第7条“深化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学分互认、教师互换、学生互派、课程互通等实质性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法学专业师生到国际组织任职实践,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着力培养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制的高素质专门法治人才”对应的则是国际协同理念的具体实践。协同理念要求法学教育在空间和时间维度同时发力,既保持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同时也要充分体现法学教育的与时俱进,这些实操理念,本质上也是由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和职业属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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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回归“质量革命”    


只有当我们宏观审视这些实操理念之时,才能更好地体会本文开头所提出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卓法计划2.0”会被赋予如此重大的时代使命。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些实操性理念,都是在指导性理念之下的具体实践,它们合围形成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革命”,对应的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目标中“保合格、上水平、促卓越”要求的“促卓越”,而这一合围形成的“促卓越”,在“卓法计划2.0”中,也被细化为具体的改革举措,具体表现为第2条“强专业,筑牢法学教育之本”和第8条“立标准,建强法学教育质量文化”的规定。“强专业”需要标准予以检验,“促卓越”则要表征为强专业,并需要高标准予以检验。当这种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的质量革命,以一种合围的方式的反映出来时,我们才真正理解,在法学教育领域中,为什么“卓法计划2.0”会被视为“新时代全面振兴本科教育、打造高等教育‘质量中国’的战略一招、关键一招、创新一招”。


为了更为清晰地展示这种逻辑,笔者将法学教育的理念制作成图,并标注出实操理念所具体对应的改革举措条目,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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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我们可以更为直观地理解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改革的演进逻辑,更好地理解近些年来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改革推进的支撑理念。当“法学教育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具体到法学教育的实践层面,往往会出现举措被忽略或出现异化,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于法学教育的应然理念并没有清晰的把握,尤其是对其层次没有形成体系化认识,因此改革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碎片化”的现象。值得欣喜的是,从“卓法计划1.0”到“卓法计划2.0”的演进来看,简单化的加强式做法已经不再是主要方式,根本性的革命路径已经显山见水,本文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改革的支撑理念日益清晰,并逐渐为法学教育界所接受,而这里的支撑理念层次就是深埋在“卓法计划2.0”中的金丝银线。未来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改革,无论如何变化,当我们将这条理念主线梳理清楚之后,就会明白,凡事万变不离其宗,法学院系应该如何做好“卓法计划2.0”的贯彻落实,也就变得路径清晰了,这也正是本文梳理的主要目标所在,笔者仅在此抛砖引玉,以供学界批判。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7@ZH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略)

(原载《中国大学教学》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