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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法学院 “纪念新刑法颁布、施行十周年座谈会”圆满举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7-09-19 [来源]: [浏览次数]:

人民大学法学院 “纪念新刑法颁布、施行十周年座谈会”圆满举行

2007年9月

2007年9月10日下午,正值新刑法颁布、施行十周年之际,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办了“纪念新刑法颁布、施行十周年座谈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院校、研究机构的50余名专家学者就新刑法实施10周年来的经验、不足以及如何完善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与会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新刑法颁布、施行十周年的实践证明,新刑法从内容到形式总体上来看是不错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认为新刑法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法制现代化的标志。王作富教授等认为,相对于1979年刑法,新刑法规定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原则,进一步实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刑罚体系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技术提高、司法可操作性更强,从而使我国刑法进入了现代刑法的行列。

着眼现实及未来,专家学者们更多地就刑法存在的不足及改革完善问题畅所欲言。主要是基于两方面,一是在刑法观念上,认为应该在修改完善我国刑法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张文教授提出要利用有限的刑法资源应对真正的犯罪人;二是在具体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犯罪构成、刑罚等方面,专家学者们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认为,新刑法还存在国际公约国内化不足、刑法内部不协调、刑法条文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以贪污贿赂罪为例,他主张在构成要件上,纯粹以绝对数字为要件是不妥的,应该修改为“数额+情节”的要件形式,建议取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贿赂罪的主体增加外国组织、外国人,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等。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等人认为,我国新刑法的刑罚存在结构性缺陷,应该更好地实现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衔接,以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以及刑罚“轻重失调”的矛盾。周道鸾教授、 王世洲教授等学者还就如何控制死刑从刑罚理念到具体制度上如何完善谈了自己的看法。

此外,在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还就刑法如何规定被害人保护、保安处分、未成年人刑法、社区矫正等制度,以及如何实现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协调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座谈会在学者们的热烈探讨中圆满结束。

(本则新闻引自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