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刀阔斧教育改革 重点聚焦教育公平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新修订案解读
2015 年12 月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回应了教育民生的热点议题,切实针对现下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的现状和问题。两法修正案究竟有何亮点?我们有幸采访到我校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教育法研究中心副教授李慧敏,为我们进行深度解读。
问:在您看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的理念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共10章84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法第一条表明了其制定理念,即:“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教育类根本大法,依据与我国总体法一致且尊重教育特殊性原则,对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等事宜作出了规定。我国教育领域内所有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不能违背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全面依法执教,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进入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共8章69条,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第一条也表明了其制定理念,即:“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专门适用于高等教育领域内活动的法律,依据宪法和教育法,遵循高等教育特殊性而制定。本法对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校的设立及活动、师生、高等教育投入等事宜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对落实科教兴国伟大战略,加强高等教育法治化建设,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您认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修订透露出什么样的趋势?
答:此次修改是《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重要成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四个全面”总体要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教育改革发展要求,也是完善教育法律制度的重要步骤。我对两法修正案的贯彻落实充满期待。《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体现出立法修法为民,针对教育实际,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性改革的发展趋势。
问:新修订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国家将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您觉得其对教育公平的关注从哪些法条的修改可以看出来?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10章86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仍为8章69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一如既往地关注了教育公平问题。一般认为,教育公平要从三个方面体现。一是,教育起点公平,二是,教育过程公平,三是,教育结果公平。依据这三个方面,我们观照这两部法律,就可以看到,以学生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这些条款及整个第五章的条款都是对教育公平的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等等,这些条款都对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问:根据新修订的《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考试作弊惩处力度将会加大,甚至将考试作弊入刑,您认为此举能够有效制止时下考试作弊之风吗?
答:是的。从此次修订的法律条文看,我认为,最能体现教育公平关注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教育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完善方面,涉及到的主要有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七十六条针对学校等教育机构违规招生的情况,原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罚,对于考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予以严惩。第八十一条规定,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时,应当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第八十二条由原先的第八十条修改而成,法条规定,对违法颁发学位证、学历证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颁证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学历证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这些条款将会防止和惩处教育中的不当得利者,是对教育公平的保障。
新修订的《教育法》加大了国家教育考试考试作弊惩处力度,甚至将考试作弊入刑,这是体现教育本质和目的的举措。根据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教育”本不是一个词,而是两个词。换言之,“教”和“育”是分开的。其中,“教”是“上所施,下所效也”,“育”是“养子使作善也”。教育的本质和目的是培养人使人向善,是培养具有知识技能,同时又具有德性的人。而考试,是对所学习之物的考量。所以加大考试惩处力度符合教育的本质及目的,对形成持久的良好考试风气应具有重要作用。法外无法,教育领域内所有的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受其规制。
问:您认为高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意义何在?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该条款的原先内容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该条款的修订增加了更具体的操作性和指向性。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是高校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此次修订明确要向社会公开,有利于增强高校培养人才与社会服务之间的联系,增强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更加促进高校的社会责任感,更加有利于促进深化高校的改革和发展。
问:《高等教育法》调整了高等学校经费筹措机制,该举措改变了以往高校依靠国家拨款的情况,实行该举措的原因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原为“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新条文将其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明确了高等教育举办者的多元性和教育经费来源的多元性,是针对高等教育实际状况所作的修订,对于进一步鼓励多元举办者下的高等教育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益。实施该举措将会与此后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保持法律上的协调统一。
问:《高等教育法》对于高等教育的任务表述是:“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在您看来,高等教育任务何在?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将高等教育的任务由原先的“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修订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该条款增加了社会责任感的要求。
随着知识总量的增多和专业化的加剧,高等教育的任务就是要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高等教育所培养出来的高级专门人才是各个行业的重要支撑力量,其德性是否醇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风气和正能量的发挥。此次修订增加社会责任感的要求,体现了对人才的德性要求,符合教育的本质和目的。
问:作为一名政法院校的老师,您对两法修正案贯彻落实下的学生发展有什么样的期待?
答:作为一名政法院校的老师,我想要对两法修正案贯彻落实下的学生发展提出“德才兼备”的要求。“德才兼备”即德性醇厚,才能突出,做人有底线,做事有底线,遵纪守法讲道德,从个人做起,建构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